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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
企業(yè)的會計信息是企業(yè)管理者的經營決策、潛在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債權人的貸款審核及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重要依據。如果由于會計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關利益主體損失時,就會追究相應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企業(yè)負責人和相關會計人員需承擔相應的會計責任,而為企業(yè)出具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亦會因未能通過審計發(fā)現和披露企業(yè)會計資料中存在的錯誤、舞弊和企業(yè)經營風險,而會被追究其審計責任。因此,如何正確劃分企業(yè)的會計責任和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對于保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促使會計信息提供者依法履行職責,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國家正常經濟秩序有著重要作用。一、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劃分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負責,是承擔會計責任的主體。由于現代審計受其自身的審計技術、審計方法、審計成本等固有審計風險的限制,對于單位負責人的會計造假行為,注冊會計師即使具有應有的職業(yè)謹慎,有時也很難發(fā)現所有的錯誤和舞弊。因此,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只能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會計報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提供絕對保證,不能因為會計報表已經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就認為注冊會計師是會計報表質量的絕對保證人和責任人。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當注冊會計師完全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yè)規(guī)范時,仍有可能沒有發(fā)現會計報表中的某些錯誤的漏報,以致出具了與事實不相稱的審計報告。這種情況下,由于注冊會計師已按職業(yè)規(guī)范執(zhí)業(yè),就不能認定是審計失敗,也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由于注冊會計師不具備專業(yè)勝任能力或沒有盡到應有的職業(yè)謹慎,沒有依據獨立審計準則執(zhí)業(yè),未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并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或與被審計單位合謀舞弊,出具了虛假、錯誤的審計報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也不能借口會計報表是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提供而不承擔過失責任。
二、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具體界定
(一)下列行為應界定為單位的會計責任
1.違反《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及進行會計核算。如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另設一套或多套賬簿,造成企業(yè)的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
2.違反《會計法》、《企業(yè)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編制虛假會計報表。如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編制虛假會計報表;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和計量方法,隨意調節(jié)利潤;用以資信等為目的的非法定資產評估增值,隨意調增其資產賬面價值和資本公積;通過關聯交易,運用不合理的交易價格,或在交易未實現的情況下,進行調節(jié)企業(yè)的收益;對應確認或披露的損失、負債不予確認或披露;通過虛假的資產重組或債務重組,虛構利潤,粉飾會計報表。
3.違反國家及地方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如故意隱瞞應納稅事項,對應稅經濟事項不作賬務處理,逃避納稅;購買、虛開或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非法取得納稅憑證行為;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國家稅收優(yōu)惠及其他違反稅收法規(guī)行為。
4.在社會審計機構審計過程中,企業(yè)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應認定為企業(yè)會計責任。如不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資料,對提供給注冊會計師的資料進行偽造、變造;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要求提供資料原件或復印件拒絕提供的;注冊會計師向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時,拒絕回答或不如實回答解釋有關情況,導致注冊會計師誤解的;對注冊會計師要求執(zhí)行的審計程序不給予必要配合或有意設置障礙,導致注冊會計師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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